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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关于苏联总统办公室的设立和对苏联宪法(基本法)的修正和补充

Gosplan Gosplan 发表于2025-01-11 20:33:46 浏览20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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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法 关于苏联总统办公室的设立和对苏联宪法(基本法)的修正和补充

为了确保该国影响深远的政治和经济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宪法秩序、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安全,改善国家权力最高机关与苏联领导层之间的合作,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一、设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主席一职。

应规定,苏联总统办公室的设立不得改变联邦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法律地位,也不得限制联邦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宪法和苏联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权限。

二、对苏联宪法(基本法)进行以下修改和补充:

1. 在序言中,以下文字将被删除:“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全民的先锋队,已经发展壮大。

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五十一条由下列条款取代:

第 6 条。苏联共产党、其他政党、工会、青年、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运动,以当选为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的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参与苏维埃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第 7 条.所有政党、公共组织和群众运动都在宪法和苏维埃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其纲领和法规规定的职能。

不允许以暴力改变苏联宪法秩序和社会主义国家完整、破坏其安全、挑起社会、民族和宗教不和谐为目标的政党、组织和运动的成立和活动。

第 10 条.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苏联公民的财产、集体财产和国家的财产。

国家为各种形式的财产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并以同样的方式保护它们。

土壤、矿产资源、水域和自然资源中的动植物是生活在这片领土上的人民的唯一财产,由人民代表苏维埃管理,供公民、企业、机构和组织使用。

第 11 条.苏联公民的财产是他的个人财产,用于满足他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从事独立的经济活动,以及法律不禁止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活动。

公民的个人财产可以包括用于消费和生产目的的任何财产,从他或她的工作收入中获得的财产,或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获得的财产,但不允许作为公民财产获得的财产除外。

公民有权遗赠、拥有和终身使用用于维护农场、私人二次耕作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的土地。

公民遗赠财产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 12 条.集体所有制是租赁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和其他协会的财产。集体所有制是通过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改造国家财产,以及通过公民和组织的财产自愿联合而形成的。

第 13 条.国家财产应包括联邦、联邦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区、自治区、县、领土和其他行政领土单位(市)的财产。

第 51 条。苏联公民有权团结在政党和公共组织中,并有权参加有助于政治活动和主动性发展的群众运动,以满足他们的不同利益。

公共组织有条件成功解决其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3. 苏联宪法应由新的第 15.1 章补充,其内容如下:

第 15.1 章。苏联总统。

第一百二十七条苏联国家元首——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苏联总统。

第 127.1 条。年满 35 周岁但不超过 65 周岁的苏联公民可当选为苏联总统。一个人最多可以担任两届苏联总统。

苏联总统由苏联公民在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苏联总统职位的候选人人数没有限制。如果至少有 50% 的选民参加,则认为苏联总统选举有效。获得参与投票的选票(在整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和大多数联邦共和国)的候选人被视为当选。

苏联总统的选举顺序由苏联法律确定。

苏联总统不得是人民代表。

担任苏联总统职务的人只能从这项活动中获得薪水。

第 127.2 条。苏联总统就职后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上宣誓。

第 127.3 条。苏联总统:

1) 作为遵守苏联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和苏联法律的保证人;

2)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和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和领土完整,并实施苏联民族国家建设的原则;

3) 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4) 确保国家权力最高机关与苏联领导层之间的合作;

5) 每年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该国的情况;将苏联内政和外交政策中最重要的问题通报苏联最高苏维埃;

6)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推荐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苏联人民控制委员会主席、苏联最高法院主席、苏联总检察长、苏联首席国家调解员等职位的候选人,随后将这些官员提名给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确认;他向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弹劾上述官员的动议,但苏联最高法院院长除外;

7) 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苏联部长会议的辞职或接受辞职的问题;经与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协商,联邦政府应就解雇和任命苏联政府成员作出决定,随后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确认;

8) 签署苏联法律;苏联总统有权将法律及其反对意见退回苏联最高苏维埃,为期两周,以便再次讨论和表决。如果苏联最高苏维埃以两院三分之二代表的多数确认其先前通过的决议,则苏联总统应签署该法律;

9) 有权暂停苏联部长会议的决定和规定;

10) 协调为国家安全服务的国家机构的活动;他担任苏联武装部队总司令;他任命并更换苏联武装部队最高司令部;它授予最高军衔,任命军事法庭的法官;

11) 进行谈判并签署苏联的国际条约;它接收派驻它的外国外交代表的信任信和解雇信;他任命和解雇苏联在国外和国际组织中的外交代表;他授予最高的外交等级和其他特殊头衔;

12) 制作带有苏联勋章和奖章的装饰品;他授予苏联荣誉称号;

13) 授予苏联公民身份,决定放弃苏联公民身份,撤销苏联公民身份和给予庇护;它发布大赦法案;

14) 宣布全面或部分动员;他宣布在对苏联发动武装攻击的情况下进入战争状态,并立即将这个问题提交给苏联最高苏维埃进行讨论;他为了保卫苏联和公民的安全,对个别地区实施戒严令。实施戒严令的程序和戒严制度由法律决定。

15) 为了苏联公民的安全,颁布对个别地区实施戒严令。必要时,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或各联邦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要求或同意实施。在没有这种同意的情况下,苏联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并立即将其决定提交给苏联最高苏维埃确认。苏联最高苏维埃在这个问题上的决定必须得到其全体成员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在本节第一部分列出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临时总统政府,同时尊重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紧急状态和总统府由法律规定。

16) 如果苏联苏维埃联盟和苏联最高苏维埃民族苏维埃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无法通过苏联宪法第 117 条规定的程序解决,苏联总统应处理该问题,以找到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以致危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苏联领导层的正常活动,苏联总统可以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选举苏联最高苏维埃的新成员的提案。

第 127.4 条。苏联总统领导联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联邦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官员组成。自治共和国、自治区和自治区的国家最高官员有权参加联邦委员会的会议。

联邦委员会讨论遵守联盟条约的问题,制定实施苏维埃国家国籍政策的措施,就解决国际关系中的争端和解决冲突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民族苏维埃提出建议,协调联盟共和国的活动,并提交它们参与解决属于苏联职权范围内的全联盟重要问题。苏联总统倒台了,这是肯定的。

有关没有国家机构的人民利益的问题在联邦委员会中讨论,这些人民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和各商会主席有权参加联邦委员会的会议。

第 127.5 条。在苏联总统的领导下,成立了苏联总统委员会,其任务是制定旨在在其主要方向上实施苏联内外政策以及保证国家安全的措施。

苏联总统委员会成员由苏联总统任命。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是苏联总统委员会的成员。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有权参加苏联总统委员会的会议。

第 127.6 条。苏联总统召开联邦委员会和苏联总统委员会的联席会议,讨论国家内外政策的主要问题。

第 127.7 条。苏联总统应根据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并执行其作出决定,这些决定在全国领土上具有约束力。

第 127.8 条。苏联总统享有豁免权,只有在违反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的情况下才能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决定应由苏联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主动或通过,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并考虑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意见,至少获得代表全体投票的三分之二。

第 127.9 条。苏联总统可以将第 127.3 条第 11 款和第 12 款规定的职责委托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和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委托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

第 127.10 条。如果苏联总统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再履行其公务,他的权力应移交给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如果不可能,则移交给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直到苏联新总统当选为止。苏联新总统的选举必须在三个月内举行。

四、关于苏联宪法第 15.1 章“苏联总统”,应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的下列条款:

一、第七十七条第一部分应由以下条款取代:

联邦共和国应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联邦委员会、苏联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其他机构对属于苏联联邦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的决定。”

(2) 在第 108 条中:

第 6 点的措辞如下:

“6) 选举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

第 7 点和第 8 点将被删除;

第 11 点的措辞如下:

“11) 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的提议选举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

第 9、10、11、12、13 点均被视为第 7、8、9、10、11 点;

在第四部分中删除以下文字:“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罢免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或其第一副手的决定,应由苏联全体人民代表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三、第一百一十条第四及第五条应由下列条款取代:

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常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临时会议应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倡议,经其参议院之一,即苏联总统,至少五分之一的苏联人民代表的提议,或由联邦共和国以其最高国家机关的形式召开。

选举后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苏联人民代表选举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主持,随后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主持。

四、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及第七条应由下列条款取代:

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国家政权的常设立法机关和控制机关;”

各议院联席会议应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主持,或由苏维埃联盟主席和民族苏维埃主席轮流主持。”

五、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及第二部分应由下列条款取代:

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年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召集,在春季和秋季举行定期会议,每次会议通常持续三到四个月。

特别会议应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根据其倡议或根据苏联联邦共和国总统以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形式召开,或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参议院之一的至少三分之一的议员召集。

6) 在第 113 条中:

第 2 点应替换为以下措辞,即第 2 点和第 3 点:

“2)根据苏联总统的提议,任命苏联部长会议主席;

(3) 根据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提议和在其组成中引入的修正案,批准苏联部长会议成员,根据苏联部长会议的提议决定设立和取消苏联各部和苏联国家委员会;

第 3 点将被删除;

第 7、13、14 和 18 点将被以下内容取代:

“7)在苏联联邦的权限范围内,它应制定实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法律规则、财产关系、国民经济管理的组织和社会文化建设、预算和财政制度、工资和定价制度、税收、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使用以及其他条件。“

十三、应规定国防领域之基本措施及维护国家安全之基本措施,宣布全国进入战争状态及紧急状态,在必要履行共同防御侵略之国际条约义务时宣布战争状态;”

“14) 在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必须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下,决定部署苏联武装部队特遣队;”

“18) 他有权废除苏联部长会议的决定和条例。”

七、第一百一十四条改写如下:

第 114 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的立法权由苏联人民代表、苏维埃联盟、民族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商会常务委员会、苏联总统、苏联部长会议、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行使。 联邦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机关、自治区、自治区、苏联人民控制委员会、苏联最高法院、苏联总检察长、苏联首席国家仲裁员。

公共组织以其联盟机构和苏联科学院的形式也应享有立法倡议权。

(8) 第 117 条的措辞如下:

第 117 条。如果联邦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之间有意见分歧,该问题应提交两分会按平等基础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作出决定,然后由联邦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在联席会议上第二次处理该问题。

(9) 第 118 条的措辞如下:

第 118 条。为了组织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工作,设立了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它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领导。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由以下人员组成:苏维埃联盟主席和民族苏维埃主席,他们的代表,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商会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苏联其他人民代表,每个联邦共和国各一名,自治共和国代表两名,自治区和自治区代表一名。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筹备国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协调苏联最高苏维埃各议院常设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关于苏联法律草案和国家生活的其他重要问题的民众辩论。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应保证以联邦共和国的语言公布苏联的法律文本和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其参议院和苏联总统通过的其他文件。

(10) 删除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条视为第一百一十九条,其措辞如下:

第 119 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其成员中选出,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以无记名投票罢免他。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对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公布关于召开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的决定;在其他事项上,它应发布条例。

(11) 删除第 121 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适用。

(12) 第一百二十四条应视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并应以两条的形式表达如下:

'第 122 条。苏联人民代表有权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期间向苏联部长会议、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期间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组成或选举的其他机构负责人以及苏联总统提出请求。接受该问题的机关或官员有义务不迟于三天后在国会同一届会议或苏联最高苏维埃同一会议期间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答。

第一百二十三条苏联人民代表有权在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其各议院、各委员会和人民代表中履行其作为人民代表的职责,在必要的期间内免除他们在办公室或工厂中的职责。

未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在最高苏维埃会期之间,未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同意,不得根据法院命令起诉、监禁或受到行政处罚。

(13)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应分别视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14) 在第 125 条中,第 2、3、4 和 5 点保留如下:

“2)经至少五分之一的苏联人民代表、苏联总统、联邦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要求,应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苏联法律和国会通过的其他法案是否符合苏联宪法的意见;

应苏联最高苏维埃的要求,他代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就苏联总统的决定是否符合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编写专家意见;

(3) 代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应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总统、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联邦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要求,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或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关于联邦共和国宪法与苏联宪法、联盟共和国法律以及苏联法律相一致的专家意见;

四、代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委员、苏联总统、各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或苏联总统至少五分之一委员的要求,就最高苏维埃及其各院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提出专家意见,并将草案提交最高苏维埃机关讨论, 苏联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苏联法律;苏联部长会议的决定和法令,以及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联法律;苏联和联盟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和其他义务,以及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

5)根据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命令,应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各分会、苏联总统、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商会常务委员会、苏联部长会议、联邦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人民控制委员会、苏联最高法院的要求, 苏联总检察长、苏联首席国家仲裁员、公共组织联盟机构和苏联科学院应就苏联宪法下不受检察官监督的其他国家机关和公共组织的规范性行为是否符合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提供专家意见。

(15)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及第二部分应由下列条款取代:

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控制着所有对他们负责的国家机关。

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总统指导苏联人民控制委员会的活动。

(16) 第一百三十条第三及第四部分应由下列条款取代:

苏联部长会议应至少每年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一次其工作情况,并应定期将其活动通知苏联总统。

最高苏维埃可以主动或应苏联总统的建议,宣布不信任苏联政府,从而导致其辞职。关于这个问题的决定应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全体成员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17) 在第 131 条中,第一部分应替换为以下内容:

苏联部长会议有权决定属于苏联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国家行政问题,只要这些问题不属于苏联宪法规定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总统职权范围。”

第二部分的第三点和第四点应替换为以下内容:

“3. 采取措施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利益、财产保护和公共秩序;

4. 采取措施确保保卫国家和国家安全;

第 5 项将被删除;

第 6 项和第 7 项应分别被视为第 5 项和第 6 项,措辞如下:

“5) 在与外国打交道、对外贸易、苏联与外国的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中,他进行一般管理;它采取措施确保苏联国际条约的履行;它确认和谴责国际政府协议;

6. 如有必要,他在苏联部长会议内设立委员会、中央管理机构和其他办公室。

(18) 第 133 条的措辞如下:

第 133 条。苏联部长会议根据和实施苏联法律以及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总统的决定、苏联总统的决定发布法令和法令,并监督其实施。苏联部长会议的法令和法令在苏联全境具有约束力。

(19)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四部分应由以下内容取代:

苏联各部委和国家委员会负责分配给他们的行政区域的国家和发展;在其职权范围内,他们根据和执行苏联法律、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其他决定、苏联总统的决定、苏联部长会议的法令和法令发布法律;他们组织并检查他们的履行情况。

二十、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及第五条应由下列条款取代:

苏联所有法院均应根据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资格组成,军事法庭的法官除外”;

军事法庭的法官由苏联总统任命,人民陪审员由军事人员大会公开投票选举产生。”

(21) 第 171 条应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 171 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国歌得到了苏联最高苏维埃的确认。

三.1.规定苏联第一任总统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在选举中,苏联总统候选人可以由公共组织以其工会机构的形式提名,也可以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从其各议院)、至少100人的苏联人民代表小组和联盟共和国以其最高国家机关的形式提名。如果候选人从苏联全体人民代表那里获得了超过一半的选票,则认为他当选。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超过一半的选票,将重复选举,对获得最多选票的两名候选人进行投票。

2. 当选的苏联总统应在总统宣誓后开始就职。

以下文本将作为苏联总统的宣誓:

我庄严宣誓,忠实地为我们国家的人民服务,严格遵守苏联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认真履行苏联总统赋予我的崇高职责。”

IV. 本法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 M. Gorbačev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1990 年 3 月 14 日


Vneočerednoj 3 s ́jezd narodnych deputatov SSSR 1215 marta 1990 g.: stenografičeskij otčet [1990 年 3 月 12 日至 15 日苏联第三届人民代表特别代表大会:速记报告]。最高苏维埃 SSSR,莫斯科,1990 年,第 192-20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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