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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苏互不侵犯条约

Gosplan Gosplan 发表于2025-01-11 20:10:00 浏览19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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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在巩固德国与苏联之间和平事业的愿望的指导下,以 1926 年 4 月德国与苏联签订的《中立法约》的基本条款为基础,达成了以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承诺不单独或与其他大国共同对对方进行任何暴力、侵略或攻击行为。

第二条

如果缔约一方成为第三国战争行为的对象,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该第三国。

第三条.

此后,缔约双方政府将持续保持联系,进行磋商,以便就影响其共同利益的事项相互通报情况。

第四条

缔约双方均不得参加任何直接或间接针对另一方的国家集团。

第五条

如果缔约双方之间就此类或那种性质的问题发生争端或冲突,双方应仅通过友好交换意见或在必要时通过指定调解委员会来解决此类争端或冲突。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10 年,但前提是,除非合同一方在此期限届满前一年终止合同,否则本合同的有效期将自动再延长 5 年。

第七条

现行条约应尽快获得批准。批准书将在柏林交换。合同签署后立即生效。

以原件副本执行,以德语和俄语,

莫斯科,1939 年 8 月 23 日。

德意志帝国政府代表:I. Ribbentrop

苏联政府授权:V. 莫洛托夫

 

Secret 附加协议

在德意志帝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签署互不侵犯条约之际,双方以下签署的全权代表在严格保密的辩论中讨论了东欧共同利益范围的划分问题。这场辩论的结果如下:

  • 1. 如果属于波罗的海国家(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的领土发生领土和政治重组,立陶宛北部边界应同时成为德国和苏联利益范围的边界。立陶宛在维尔纽斯地区的利益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 如果属于波兰国家的领土发生领土和政治变化,德国和苏联的利益范围应以纳鲁河、维斯瓦河和桑河的分界线大致划定。共同利益是否使维护独立的波兰国家是可取的,以及应该如何划定这个国家的问题,只有在进一步的政治发展过程中才能得到明确的澄清。无论如何,两国政府都将通过友好谅解来解决这个问题。

  • 关于东南欧,苏联方面强调对比萨拉比亚的兴趣。德国方面解释了对这些领域完全没有政治兴趣的原因。

  • 4. 本协议双方将严格保密。

莫斯科,1939 年 8 月 23 日。

德意志帝国政府代表:I. Ribbentrop

苏联政府授权:V. 莫洛托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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