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 年 5 月 2 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法兰西共和国互助条约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和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受到巩固欧洲和平并确保其国家得到祝福的愿望的鼓舞,尽可能全面和准确地适用《国际联盟章程》中旨在支持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各国政治独立的条款,
决心致力于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制定一项全欧洲范围的协议,同时确保在他们所依赖的范围内有效实施《国际联盟章程》的规定,
已决定以此为目标签订合同。他们任命了以下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特命全权大使弗拉基米尔·波将金先生,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Pierre Laval 先生,参议员兼外交部长。
在交换了信任书并按照表格和顺序认可它们后,他们同意了以下条款:
第 l 条
如果苏联或法国成为任何欧洲国家威胁或攻击威胁的对象,法国或苏联承诺立即进行磋商,以采取措施确保遵守《国际联盟章程》第 10 条的规定。
第 2 条
如果根据《国际联盟章程》第 15 条第 7 款规定的条件,苏联和法国不顾两国真诚的和平意图,成为任何欧洲国家无端攻击的对象,法国和苏联应立即相互提供援助和援助。
第 3 条
请记住,根据《国际联盟章程》第 16 条,国际联盟的任何成员违反《国际联盟》第 12、13 或 15 条规定的义务而采取军事手段,其本身被视为对国际联盟所有其他成员国实施战争攻击的人,苏联和法国承诺在以下情况下: 在这些情况下,尽管两国都有真诚的和平意图,但其中一方成为任何欧洲国家无端攻击的对象,以便根据规约第 16 条行事,向彼此提供即时援助和协助。
如果苏联或法国根据《国际联盟章程》第 17 条第 1 条和第 3 条的规定成为任何欧洲国家的攻击目标,则做出同样的承诺。
第 4 条
由于上述义务与缔约各方作为国际联盟成员的义务相对应,因此本条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后者采取可能有效保护普遍和平的措施的任务,或限制缔约各方根据《国际联盟规约》产生的义务。
第 5 条
本条约,其俄文和法文版本具有同等约束力,应予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莫斯科交换。应在国际联盟秘书处登记。
本条约在交换批准书时生效,期限为五年。如任何缔约国未在其届满前至少提前一年发出通知后解除其效力,则其效力应无任何时间限制,每一缔约国均可选择在通知后一年内提交请求以终止其效力。
代理人用他们的签名验证了本合同,并在上面盖了章。
1935 年 5 月 2 日
V. 波将金
皮埃尔·拉瓦尔
此处来自:AVP RF,f. 3a. 原件。 L. Antipow 从俄文翻译而来。
签名协议
在当天签署《苏法互助条约》时,全权代表签署了以下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包含在将要交换为该条约的批准书中。
第一
第三条应视为商定,每一缔约方都有义务毫不迟延地向另一方提供援助,但应立即遵循国际联盟理事会根据《国际联盟规约》第十六条通过的建议。还商定,缔约双方将进行联合交涉,以确保国际联盟理事会根据情况迅速提出建议,如果国际联盟理事会出于任何原因未提出任何建议,或未达成一致决定,则仍应履行提供援助的义务。本条约所规定的互助义务应视为已达成协议,仅适用于对缔约一方或另一方领土的攻击。
第二
由于两国政府的共同意图是不违反本条约所规定的法国或苏联先前根据已公布的条约对第三国所承担的任何义务,因此应视为同意,本条约的规定不得适用与任何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规定,并且缔约方应:国际性质的制裁。
第三
由于两国政府认为缔结一项区域协定是可取的,其目的是组织缔约国的安全,并且可能包括或包含互助义务,因此两国政府保留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视情况直接或间接参加此类协定的权利: 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这些不同协定的义务取代了本条约产生的义务。
第四
两国政府指出,导致签署本条约的谈判最初是为了完成一项涵盖东北欧国家的安全协定,即苏联、德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和与苏联相邻的波罗的海国家;除了这项协议之外,苏联、法国和德国之间还将签订一项互助条约,根据该条约,这三个国家中的每一个都承诺向其中可能成为这三个国家之一攻击的对象之一提供援助。尽管双方仍然认为这些协议的缔结尚未可能,但法苏互助协议中包含的义务必须被理解为仅适用于先前设想的三方协议中规定的限制。不论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如何,还忆及,根据 1932 年 11 月 29 日签署的法苏互不侵犯条约,在不损害本条约义务的普遍性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上述三方公约中未规定的一个或多个第三欧洲大国的攻击, 在冲突期间,另一方应避免向侵略者或侵略者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援助或援助,但双方声明它们不受任何违反此项义务的互助协议的约束。
1935 年 5 月 2 日
V. 波将金
皮埃尔·拉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