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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宣言和条约

Gosplan Gosplan 发表于2025-01-11 18:38:54 浏览16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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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

自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来,世界各国就分为两个阵营:资本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阵营。

在那里,在资本主义的阵营中,敌意和不平等、殖民奴隶制和沙文主义、民族压迫和大屠杀、帝国主义的残酷和战争盛行。

在这里,在社会主义的阵营中,相互信任与和平、民族自由与平等、和平共处、人民之间的兄弟般的合作盛行。

几十年来,资本主义世界试图通过将自由发展与人剥削制度相结合来解决民族问题,但事实证明是徒劳的。相反,民族对立的纠葛越来越混乱,威胁着资本主义的存在。事实证明,资产阶级无法促成人民的合作。

只有在苏维埃的阵营中,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才有可能消除民族压迫的本质,创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并为人民之间的兄弟般的合作奠定基础。

正是由于这些情况,苏维埃共和国才能够击退全世界帝国主义的进攻,包括内部和外部的攻击;正是由于这些情况,他们才成功地结束了内战,确保了他们的生存并朝着和平的经济建设迈进。

但战争的岁月并非无影无踪。被摧毁的田地、废弃的工厂、被摧毁的生产力和作为战争遗留留下的枯竭的经济资源,使得各个共和国为建设经济而做出的孤立努力变得不够。事实证明,只要共和国并存,就不可能重建国民经济。

另一方面,国际局势的不稳定和进一步攻击的危险使得在资本主义包围面前建立苏联共和国统一战线是不可避免的。

最后,苏维埃政权本身的建设,其阶级性质的国际性,敦促苏维埃共和国的劳动群众团结在一个单一的社会主义家庭中。

所有这些情况都迫切要求将苏维埃共和国统一为一个单一的联邦国家,能够保证人民的外部安全和内部经济繁荣和国家发展的自由。

苏维埃共和国人民的自由意志,他们最近聚集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一致通过了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决定,这是对联盟是具有平等权利的人民的自由联合体的可靠保证,每个共和国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所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无论是现有的还是将来出现的,都将进入联邦,新的联邦国家将是 1917 年 10 月奠定的人民之间和平共处和兄弟合作基础的有价值的高潮,它将成为对抗世界资本主义的坚强堡垒,并作为美国所有国家劳动人民统一道路上的进一步决定性步骤。全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

我们,这些共和国的代表,在全世界面前宣布这一切,并庄严宣布苏维埃政权的基础是不可动摇的,这些基础在赋予我们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我们,这些共和国的代表,根据赋予我们的权力,决定签署《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条约》。

 

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条约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RSFSR)、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USSR)、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BSSR) 和外高加索苏维埃联邦共和国 (ZSFSR – 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 缔结了关于统一为一个联邦国家的本联盟条约,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该条约基于以下原则:

1.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由其最高机关代表,负责:

(a) 国际电联在国际关系中的代表;

(b) 改变欧盟的外部边界;

(c) 缔结接纳新共和国加入联邦的条约;

(d) 宣战与缔结和平;

(e) 外部政府债券的签订;

(f) 批准国际条约;

(g) 建立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制度;

(h) 确定欧盟整个经济的基础和总体规划,以及签订特许权合同;

(i) 运输和邮电事务的管理;

(k) 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武装力量的组织奠定基础;

(l) 批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单一国家预算,建立货币、金融和信用制度,以及全苏、共和国和地方税制度;

(m) 制定整个联盟领土内土地和土地使用以及矿产资源、森林和水域开发的一般原则;

(n) 关于搬迁的一般立法;

(o) 在欧盟一级制定司法和判例法的一般原则,以及民事和刑事立法;

(p) 制定基本劳动法;

(q) 建立大众教育的一般原则;

(r) 在保护公共卫生领域制定一般措施;

(s) 确定度量衡系统;

(t) 全联盟统计的组织;

(u) 欧盟公民身份领域有关外国人权利的基本立法;

(v) 大赦的权利;

(w) 撤销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联盟共和国人民委员会违反联盟条约的决定。

2.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

3.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城市苏维埃代表组成,每 25,000 名选举人中应有一名代表,而苏维埃省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按每 125,000 名居民中一名代表的比例组成。

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之代表,应由省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常会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特别代表大会应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自行决定或应不少于两个联盟共和国的要求召集。

6.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应按各共和国的人口比例,从各联盟共和国的代表中选举出一个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总数为三百七十一人。

7.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每年召开三次。临时会议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决定召开,或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及其联盟共和国之一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要求召开。

8.苏维埃代表大会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应按照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确定的顺序在联盟共和国的首都召开。

9.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团,该主席团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之间为联盟的最高机关。

10.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19名委员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应根据联邦共和国的数量,从他们中选出四名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11.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Sovnarkom of the Union),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由以下人员组成:

国际电联人民委员会主席,

副主席,

外交人民委员,

陆军海军人民委员,

外贸人民委员,

运输人民委员,

邮电人民委员,

致工农检查人民委员:

国民经济最高会议委员长

劳动人民委员,

食品人民委员,

财政人民委员。

12.、为了巩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土上的革命合法性,并联合各联盟共和国的努力反对反革命的斗争,最高法院应设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具有最高司法控制权,在联邦人民委员会中,应设国家政治管理联合机关。 其主席是人民委员会的顾问成员。

13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和决定对所有联盟共和国均具有强制性,并应在联邦全境立即实施。

14. 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和决定应以联邦各共和国常用的语言(俄语、乌克兰语、白俄罗斯语、格鲁吉亚语、亚美尼亚语、突厥语)印刷。

15.联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应反对联邦人民委员会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出的法令和决定,但不得妨碍其执行。

16.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和法令,只能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撤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各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可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其主席团和联盟人民委员会撤销。

17.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的命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关命令明显违反人民委员会或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联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暂停执行。联邦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应立即将暂停执行命令通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有关人民委员。

18. 下列人员应纳入联盟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的组成:

人民委员会主席,

各位副主席:

国民经济最高会议委员长

农业人民委员,

食品人民委员,

财政人民委员,

劳动人民委员,

内务人民委员,

司法人民委员,

工农检查人民委员,

教育人民委员,

卫生人民委员,

社会福利人民委员。

国家事务人民委员,同样,拥有咨询表决权的联邦人民委员全权代表:外交、军事和海军、外贸、通信和邮电事务。

国民经济最高委员会和食品、财政和劳动人民委员会,以及联盟共和国工农检查,应直接隶属于联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并应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相应人民委员会的法令为指导其活动。

20. 成为联盟一部分的共和国应有自己的预算,这些预算应构成全联盟预算的组成部分,并应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各共和国之预算及其收支,由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用于编制联盟共和国预算的收入清单和收入分配应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

21. 为联邦共和国的公民设立单一的联邦公民身份。

22. 苏维埃社会主义出版物联盟有自己的国旗、国徽和国印。

23.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首都是莫斯科市。

24. 本联盟各共和国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修改其宪法。

25. 联盟条约的确认、修改和补充应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专属议题。

26. 欧洲联盟各共和国保留自由退出欧盟的权利。


全权代表代表团成员由以下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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